五局司直
官名。北魏孝文帝太和 (477—499) 中置,属廷尉。专主刑狱。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从四品中。因负责直接审理刑狱案件,颇受孝文帝重视,由其亲选。亦简称“司直”。后罢。至孝庄帝时复置司直,仅名义上隶属廷尉,无直接审理的职任,唯复核御史检劾的案件,职掌已有变化。
官名。北魏孝文帝太和 (477—499) 中置,属廷尉。专主刑狱。太和十七年 (493) 定为从四品中。因负责直接审理刑狱案件,颇受孝文帝重视,由其亲选。亦简称“司直”。后罢。至孝庄帝时复置司直,仅名义上隶属廷尉,无直接审理的职任,唯复核御史检劾的案件,职掌已有变化。
官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员一人,掌户部左曹之事。南宋高宗绍兴四年(1134),令户部侍郎二员通治左、右曹,遂罢。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有司谏中士二人,掌教万民以道德艺业。北周地官府保氏下大夫所属有司谏上士,正三命;司谏中士,正二命。掌同《周礼》之司谏。
官名,即门下督盗贼,汉置,为郡佐吏,掌兵卫,长官出,则带剑导从,居则巡察禁防盗贼。也简称督盗、督盗贼、门下督。后世多沿置。见汉《巴郡太守张纳碑》,参看“门下督盗贼”条。
见“勋武前锋五职”。
官署名。清末各省高等审判厅分设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定四级三审制,省城设高等审判厅,距省城较远的大商埠得设分厅(如天津)。设民、刑各一庭,置推事六人(一人为推事长),并典簿、主簿、录事等。管辖
官名。①东汉末曹操为丞相时分长史为左、右,总领相府诸曹。魏晋南北朝相国、丞相府例置。当时司徒府诸曹办理日常事务,司徒或置或缺,其左、右长史则常置,统领诸曹。其余诸公唯置长史一员,加崇者方分置左、右。秩
官名。主管玉器石磬等器物制作的官员。一说为殷朝官名。《礼记·曲礼下》: “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郑玄注:“此亦殷时制也”,“石工,玉人、磬人也。”孔颖达疏:“玉
官署名。南宋置,属工部,掌器甲制造之政令。
官名。宋神宗元丰四年 (1081),于兰会路置,以兰州知州兼任。
官名。《书钞》六九引孙绰所作《功曹参军驳事笺》说:“纲纪居管辖之任,以纠司外内,驳议弹劾,诚无所拘。然所以献可替否,扶直绳违也。”此处所述纲纪之任,虽非专指军府而言,然可知军府功曹之职亦在于纠驳献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