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专指因事故谪贬罢免的官吏。凡因亲属处以极刑,或老疾不赴任所,或本人犯有笞、杖、徒、流之罪,或对上述诸事隐而不报者,均以事故谪免。
满语。为清内务府管领下食口粮之奴隶。清初获罪之旗人及其家属常罚入辛者库,专执贱役。
官名。见“司膳寺”。
官名。即水部郎中,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 (670) 复名水部郎中。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水部郎中为司川大夫。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工部尚书》,参看“水部郎中”条。
官名。北宋陪都应天府名义长官,常阙而不除。
太常寺之别称。
见“协理大臣”。
见“江南河道总督”。
官名。清朝前锋营之职官。从五品。定额四员,左、右翼各二人,由统领于前锋校内酌委。佐前锋参领掌分辖营众之事。
即“平越中郎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