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护卫府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掌南院护卫御帐之事。置太师、太保、司徒等职。
官署名,即南院护卫府,辽朝置,掌南院护卫之事。其所属机关有:总理左右护卫司、奉宸司、二班院、宿卫司、宿直司等,属官有:南护卫太师、南护卫太保、南护卫司徒、总理左右护卫、左班都知、右班都知、总宿卫事(即典司卫事)、总知宿卫事、宿直详稳、宿直都监、宿直将军、宿直小将军、宿直官、宿直护卫等。见《辽史·百官志》。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掌南院护卫御帐之事。置太师、太保、司徒等职。
官署名,即南院护卫府,辽朝置,掌南院护卫之事。其所属机关有:总理左右护卫司、奉宸司、二班院、宿卫司、宿直司等,属官有:南护卫太师、南护卫太保、南护卫司徒、总理左右护卫、左班都知、右班都知、总宿卫事(即典司卫事)、总知宿卫事、宿直详稳、宿直都监、宿直将军、宿直小将军、宿直官、宿直护卫等。见《辽史·百官志》。
北齐太子仗库局长官,为流外官。
官名。南诏官,千家置一人。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差遣的一种窠阙。如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官员、秘书省编修官、各路节镇通判、州教官、大理寺法官等重要差遣,皆由政事堂除授,其员阙亦归政事堂掌握,称堂阙。
见“辟雍”。学官名。见“辟雍(2)”。
官名。清末京师高等检察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一人,正四品,简任。掌领本厅检察事宜并监督下级检察机关。
官名。元至元七年(1270)始于中书省置,隶客省使,初仅二员,后增至三十三员,掌奏事给使差遣之役。明洪武七年(1374)沿置于中书省,设十人,秩从八品。九年改为中书舍人。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转官的一种限制。即各类官员和吏人逐级升转达到的最高官阶。如文臣至中大夫,须候职至侍从,方许依《格》法转太中大夫; 执政至金紫光禄大夫,必待拜相,方许转行特进; 武臣至武功大夫,有军功
官署名。民国二十五年改盐务署为盐政司,掌盐政等事。参看“盐务署”条。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原置盐务署,民国三十二年(公元1943年)改为盐政司。管理盐及硝磺的产制收储及运销。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
官名。北魏诸州沙门曹长官,主持州内佛教事务。北魏末,因战乱仓廪空虚,诏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
官名。将军名号。南朝梁置,为八镇将军之一。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二班,止授予在京都任职之官,普通六年(525)改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三十二班。陈拟二品,比秩中二千石。武官名。梁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