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官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①官署名。(1)尚书省诸曹之一。三国魏始置,设郎(郎中),掌车服羽仪朝觐郊庙飨宴等吉凶礼制。西晋沿置。或说隶尚书右仆射。东晋南朝隶祠部尚书,若祠部尚书缺则隶尚书右仆射。北魏前期直属尚书省,设尚书为长官
将军名号。东汉光武帝时有虎牙大将军盖延,见《后汉书·光武帝纪》。杂号将军名,汉置,凡将军皆掌征伐。《后汉书·光武帝纪》:“壬午,以大将军吴汉为大司马,偏将军景丹为骠骑大将军,大将军耿弇为建威大将军,偏
有一定地位的人死后朝廷给予谥号的规则,始于周朝,相传有周公谥法、春秋谥法等。秦朝废,汉朝复用,历代因袭。《史记·秦始皇本纪》 : “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
官名。北齐置,太子中盾署次官,员一人。参见“太子中盾署”。
①官署名。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 改驾部置。咸亨元年(670)复旧称。②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司之一。二人,从六品。唐改正六品,属尚寝局。掌舆辇、伞扇、羽仪之事。宋、金、明悉如唐制
即俸禄,官吏的“工资”,汉朝制度是,一半给钱,一半给谷。《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汲黯曰:弘位在三公,奉禄甚多,然有布被,此诈也。”《后汉书·百官五》:“百官受奉例:大将军、三公奉,月(谷)三百五十
满语官名。汉译为“司胙官”。乾隆二十四年 (1759) 改为“司俎官”。内务府掌仪司设,掌祭祀物品的供备。初设时四人,康熙中增为五人,光绪三十年 (1904) 复改为四人。秩正六品。
官名。三国魏置,为公主属官。九品。官名,三国魏置,为公主属官,掌督巡夜吏卒,九品。
官名。辽置,为黄龙府的长官,属南面大蕃府官。重熙十三年(公元1044年),耶律瓯里斯曾任此职。其下设同知、判官。所辖有黄龙府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与黄龙府学(有博士、助教)。金天眷三年(公元1140年
官名。见“禁烟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