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官
(1)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庭长、推事、推丞等通称审判官。(2)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公署,国民党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处,均掌理审判事务。
(1)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的庭长、推事、推丞等通称审判官。(2)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公署,国民党政府设置于县司法处,均掌理审判事务。
官名。北宋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武臣官名始置,为从七品武阶官。武阶官名。宋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置,秩从七品。
官名。秦汉军制,于将军下分部,以校尉主之,部分左、右者,即设左、右校尉。然仅因事而设。东汉明帝永平八年(后65)置度辽将军,领左、右校尉,将黎阳虎牙营士,屯五原曼柏,后罢。和帝永元十一年(后99)复置
官名。即礼部侍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礼部侍郎。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礼部侍郎为司礼少常伯,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邮传部、陆军部等下属机构。详见各该部承政厅条。清末各部通设机关。综理部务,凡承办机要、考核司员、编存文卷、筹核经费等事,均为其职掌。以左丞、右丞为主官,员额各
丞相府史即丞相府吏。汉朝府吏称史,正职叫掾,副职叫属。《后汉书·卓茂传》:“初辟丞相府史,事孔光,光称为长者。”参看“史”条。
①官名。又作“侍人”。春秋时亦称“阍”、“竖”。掌宫内侍卫、御车、守藏、主屦等事务。《左传·哀公十四年》: “侍人御之,子行杀侍人。”《谷梁传 ·襄公二十九年》: “阍,门者也,寺人也。” 三国魏、晋
官名。即内府令。
官名。又作“炮宰”。商朝始置,春秋战国沿置。掌烹制饮食。《韩非子·难言》: “(伊尹)身执鼎俎为庖宰。”《新语·杂事四》: “楚惠王食寒菹而得蛭”,“则庖宰,监食法皆当死。”
即“噶布什贤壮达”。
官名。西魏、北周置,亦省称为左银青光禄。《寇遵考墓志》:“(明帝)武成二年(560),除前将军、左银青光禄,司寇府都上士。”(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三六三之二)为加官,无具体职掌,正七命。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