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宣抚判官简称。
宣抚判官简称。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金中大夫雕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西汉置,为宫中侍御女官,掌张设帐幕等事。“尚”,主、掌。参看“五尚”条。官名。汉初设,掌帷帐之事,属少府,旋废,以内者令掌其事。
官名。金置,见“登闻鼓院”。
官署名。唐朝后期宣徽院分南、北两院,各设厅事,各置使一员,以中官充任。五代迄宋,改用士人。宋朝用以安置罢政之勋旧大臣,与北院通掌总领内诸司及三班内侍之名籍,郊祀、朝会、宴享供帐之仪,应内外进奉,悉检视
官名。战国楚曾(即随)等国置。曾侯乙墓出土竹简所载有“新官令”官职名。
爵名。南朝宋“侯”爵等级之一,不食封。见《宋书·王弘传》。
官名。明朝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洪武十五年 (1382) 始于都察院下置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监察御史,各道置监察御史三至五人,正九品。十七年,改正
受封者所享有的封地。收其租税而食,故名。又称采邑。春秋时晋国将县邑分封给大夫,作为俸禄形式。汉初,诸侯王、列侯对其封邑还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景帝后逐渐被剥夺,仅可敛取封邑内民户的租税,数量按户数多少
宦者官署。北齐置,属长秋寺。设令、丞为长贰,下设宫教博士等。
官名。清朝内务府营造司之职官。额设八人。佐郎中掌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