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法使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
官名。清置,宣统三年改按察使为提法使,每省一人,为省司法长官。见《清史稿·职官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
官名。清置,宣统三年改按察使为提法使,每省一人,为省司法长官。见《清史稿·职官三·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
官署名。金朝掌理皇族政务,章宗泰和六年 (1206) 因避讳改为大睦亲府。元朝置于世祖至元十七年 (1280),掌怯薛及诸王、驸马投下蒙古人、色目人诉讼等务,以蒙古诸王为府长,怯薛人员奉旨署事,定秩为
①官吏更宿制度。始见于唐。太宗即位,命京官五品以上更宿中书、门下二省,时时召以草制。高宗永徽(650—655)中,命弘文馆学士一人,日待制于武德殿西门。武则天文明元年(684)诏京官五品以上清官,日一
郡门下吏名。东汉始置。与干同为郡府最卑末之吏,《后汉书·百官志五》于低级郡吏中只提书佐、干,没有提及小史,《汉官》则载河南尹所属吏员中有干、小史二百三十一人,以干与小史合计,可见其地位相似。小史有的冠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左候卫为左金吾卫而置,一员,正三品,德宗贞元二年(786)置上将军前为左金吾卫长官,掌宫中、京城巡警,烽候、道路、水草之宜;凡翊府之翊卫及外府佽飞番上,皆属之。宋朝置为
女官名。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政尚书内省官制置,职事仿兵部。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七月七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水利法》规定:“水利区关涉两县、市以上者其水利事业得由省主管机关设置水利机关办理之。”在此法施行之前,各省均未设直属于省政
官署通称,即分科办事机构。战国时秦国郡县所属职事部门泛称曹。《睡虎地秦墓竹简 ·语书》:“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汉朝自公、卿至郡县皆分曹治事。主管者正
官名。唐玄宗开元(713—741)中始置,正五品上,为军器监副长官,后省。宋初仅存空名,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始用为军器监副长官。哲宗元祐(1086—1094)中,定从六品。南宋初省,高宗
官名。即勋卫,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 改,隶鹰扬府,唐朝复名勋卫。
官署名。清末中央司法行政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刑部设。掌全国司法行政,办理朝审、秋审事宜,复核大理院死刑案件,监督京外各法司。置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均各一人。下设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