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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帖

文书名。元朝官员用之为官文书,《京畿都漕运使善政记》: “其出纳也,务为均平。收支之数,有所勘合,止从本司揭帖图帐申报,无烦文也。”明朝始为正式进呈文书之一,属上行文。凡官员上题本等疏章,皆须另备“呈文揭帖”,备言其事之始末情节,利害缘由,并抄送有关衙门。一度为内阁直达皇帝之机密文书,后使用渐广,以至私人启事亦用此称。带有揭发性又不具名者称“匿名揭帖”。清朝沿用此称而用途不同,作为“通本”之副本。凡各省题本均先投送通政使司,同时附揭帖三份,内容与题本相同,一存本司,一送关系部院,一送六科,以备查考。如题奏本章有违式之处,通政使司即以此揭露。初制,揭帖与题本同日投送,雍正十二年 (1734) 改为题本送阁五日后投送。有关员缺之本不受此限。又,清初在京各部院衙门具题事件,亦有随本揭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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