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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分司

官署名。明、清分管督察盐场之机构。明朝设十四处,隶于都转运盐使司下,分别以运同、运副、运判司之。掌督查各场仓盐课司,以总于都转运使,共奉巡盐御史或盐法道臣之政令。清朝沿设,隶于都转盐运使或盐法道之下。亦分别由运同、运副、运判司之。计运同三人,直隶、山东、广东各一人;运副仅两浙一人; 运判五人,直隶一人,两淮三人,两浙一人。此外,淮南、淮北及河东各设监掣同知一人,掌查验行盐事务; 云南地方没有提举司三,分掌盐井事务。均同于分司。


官署名。明清置,为都转运盐使或盐法道之下分管督察各盐场的机构。掌其事者或为运同,或为运副,或为运判。清制,全国置运同五人,计直隶、山东、广东各一人;运副仅两浙置一人;运判共五人:计直隶一人,两淮三人,两浙一人。均掌辅助盐运使或盐法道主持盐务分司,直接督察各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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