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分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各省区设高等法院,省区辽阔者得增设分院,将本院的行政事项酌予划分。分院所管辖的事务,可准用关于高等法院的规定。其组织则较高等法院为简单,只设一名推事时,则不设分院院长,即由推事独任审理,在最后进行合议时,可调用地方法院推事或由高等法院临时派遣推事前往陪席。参见“高等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于各省区设高等法院,省区辽阔者得增设分院,将本院的行政事项酌予划分。分院所管辖的事务,可准用关于高等法院的规定。其组织则较高等法院为简单,只设一名推事时,则不设分院院长,即由推事独任审理,在最后进行合议时,可调用地方法院推事或由高等法院临时派遣推事前往陪席。参见“高等法院”。
官名。即功曹参军事。官名。北齐以后历代多设此官,金名为功曹参军事,简称功曹参军,掌管考察记录功劳。详见“功曹”条。
汉朝宫中女官名号。武帝初置,秩视百石。女官名,帝妃名号之一,西汉置,为“增级十四”中的第十四级,俸百石。良使,意思是使令之善者。参看“良人”条。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门下省置,掌有关章奏之事,以本省属吏领之。宋代门下省吏员办事诸房之一。《宋史·职官志一》说:“门下凡分房十……曰开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库房,亦皆
官名。南诏官,乡兵罗苴子百人之长。
官名。见“国舅乙室已大翁帐详稳司”。
官名。唐德宗贞元十一年(795)增置,为正四品下武散官,专授归唐将领,隶诸卫。武散官名。唐置,专授给少数民族首领,秩正四品下。
官名。以内侍二人充任,通掌三馆图籍事。
官署名。清末京师公安侦查机关。光绪三十一年(1905)于巡警部设探访队。三十三年,于民政部设稽查缉捕局,宣统元年(1909),将缉捕探访归併为缉探总局。专司侦探、缉捕事宜并检阅各种报告、新闻。置总办一
官名。金置,属翰林学士院。秩正五品,员额不限,分掌词命文字,分判院事,衔内不带知制诰。元沿金制于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分别置待制,品秩与金同。
官名。即右藏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