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黄科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长安二年(公元702年)诏举,马克麾及第。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长安二年(公元702年)诏举,马克麾及第。
官署名。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北洋政府国务院呈准于国务院内设礼制处,由国务院与内务部共同组建,掌理关于民国礼制的编订。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总纂一人,编纂若干人,由处长聘任。
官名。北洋政府设于将军府事务厅,员额四人;其下设参谋、副官各四人,秘书、书记各两人。一般机关如法律编查会与修订法律馆在事务员长之下亦设事务员,为一般职员。
上卿别称。《左传·襄公十四年》:“先君有冢卿以为师保”。指六卿中掌国政的官员。《逸周书·大匡》:“王乃召冢卿三老三吏大夫百执事之人,朝于大庭。”
官名。东魏高欢置。佐亲信都督统领主帅左右的侍卫。《北齐书·皮景和传》:“景和少通敏,善骑射。初以亲信事高祖,后补亲信副都督。”
郡分职吏名。晋置,为武吏之一。见《集古录跋尾》所引《司马整碑阴》。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门下省置,掌有关章奏之事,以本省属吏领之。宋代门下省吏员办事诸房之一。《宋史·职官志一》说:“门下凡分房十……曰开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库房,亦皆
官名。(1)北洋政府设置,为总检察厅各科的主官。参见“总检察厅”。(2)国民党政府在各级法院及其分院中均设有检察处主任书记官,以佐助检察长或检察官工作。
爵名。清初九等世爵之第四等。乾隆元年(1736)定汉文名为“子”。分四等,叙正一品,不加美名。参见“子”。
官名。宋置,见“知开封县事”。
官名。又称“元司马”。春秋时晋国置。晋国军制上、中、下三军皆设司马。中军司马隶属于中军尉,掌执军法。大夫爵。《左传·襄公三年》:“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杨伯峻注:“其仆,为扬干驾车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