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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

法定的十种重大罪名。北齐始定“重罪十条”,隋代正式列入法典。唐宋因之,沿至明清。为历代法律中最重之罪名。即谋反(企图推翻统治)、谋大逆(企图毁坏皇室宗庙、陵墓、宫殿)、谋叛(企图叛国投敌)、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死一家非犯死罪者三人等)、大不敬(偷盗皇帝衣物、指斥皇帝等)、不孝(不供养或控告、咒骂祖父母和父母等)、不睦(殴打或控告丈夫等)、不义(杀死长官或师长等)、内乱(奸淫近亲等)。凡犯其中任何一条,即为“十恶”之列,遇常赦及皇帝疏决,均不能得到赦免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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