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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1459)。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将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清制,每年霜降前,先由刑部将监候秋后处决的案犯汇成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霜降前后十日,三法司会同九卿等于天安门外金水桥西朝房集议。刑部各司俱带招册并监提人犯、唱名过堂,逐一审议。最后亦分“情实”、“缓决”等五类,造册奏报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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