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骨里
见“乌古部”(332页)。
见“乌古部”(332页)。
藏语音译。义译为“需要的人”。解放前四川西部和西藏昌都地区农奴中的一个等级。与西藏其他地区的※“堆穷”相似,是头人或大※“差巴”的附属户。地位低于一般差巴。一般不占有份地,仅由领主或大差巴给予一小块“
即“头人会议”,也称“最高会议”。旧时四川甘孜藏区德格地区土司直属行政机构名。一般逢土司逝世,讨论其发丧和继承问题,或商定大头人的任免等重大事件才召开。除四大“涅巴”(管家)参加外,势力较大的大头人以
云南纳西族土司占有的自营地。具有封建庄园性质。为土司世代相袭职田,收入专供土司署内各项开支。由所属内※责卡等级农奴耕种,土司设专人指挥和监督生产。实行轮作休耕,产量不高。
又名“阁道”或“复道”,古代西南山区交通设施名。多设于绝险之处峭岩陡壁之上,凿孔架桥连阁而成。《四川通志》载:“石鼓偏桥,即古秦汉制也。缘崖凿孔,插木作桥,铺以木板,覆以土,傍置栏护之。”有木栈和石栈
藏语音译,意为“王的扈卫”。旧时四川甘孜藏族地区地方基层组织头人。每乡人数不等,世袭。轮流负责掌管全乡政务,充当土司随从,每人每年约3个月,自备伙食,无报酬。每人从土司处领有1个或2个“兴卡”(即田庄
高句骊国官号。 见于《北史》等南北朝史书,为高句骊国十二等级“大官”(《周书》加※“褥萨”称有十三级)中之第七级,位于※“乌拙”之下,※“大使者”之上,与诸官分掌内外事。《新唐书》列为第三级。
地名。原为邓柯府,东界甘孜,南至同普,西接西宁、玉树,北连石渠,由德格、林葱、春科三土司属地合并而成。属德格土司。为康藏北道之咽喉,系一游牧地。光绪三十四年(1908),德格土司兄弟争袭时,该地土司曾
“蔑孤”,契丹语,又译作“蔑古”。是为一地方单位※石烈(相当于“县”,或“乡”)的名称。契丹开国初,创※宫卫制(斡鲁朵),终辽之世,共置十二宫一府,诸宫卫与其它部族下置石烈。大蔑孤为※五院部下之一石烈
突厥汗国官号。其意谓“发须”。《通典·突厥上》:初,突厥官号,“凡有十等,或以形体,或以老少,或以颜色须发,或以酒肉,或以兽名。”突厥“谓发为索葛,故有索葛吐屯。”据今人考证,句中“发”似为“须”字之
见于《蒙古青史》,即“撒尔塔”(24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