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法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1617—1669明末清初云南西双版纳※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傣族。车里军民宣慰使※室利稣坦玛之子。明崇祯十二年(1639),父卒,嗣职。明亡,向清朝献金归顺。清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
海南岛黎族一种原始的水田耕作方法。据《黎岐纪闻》载,清道光年间(1821—1850)一些黎族地区仍“不识耕种法,亦无外间农具。春耕时,用群牛践地,践成泥,撒种其上”。解放前许多黎族村寨在耕作深土田或水
辽圣宗天辅皇帝耶律隆绪年号。983—1012年,凡30年。
见“叱六于”(543页)。
清嘉道年间新疆伊斯兰教白山派和卓反清叛乱。先后有4次。嘉庆二十五年(1820),张格尔(新疆喀什噶尔人,维吾尔族,幼居浩罕)纠集安集延阿哈呼里等百余人、布鲁特(今柯尔克孜族)萨雅克部、冲噶巴什部等50
藏语音译,意为“祖地”或“佃田”。指解放前藏族地区领主出租和大差巴转租的地。租种此地的农奴多为中等农奴水平以上的户。承租者根据土地好坏,交定额租,一般为一※克地交青稞四至六克,不交其它差税。通常情况下
见“恰域万户”(1725页)。
全称为“镇守吉林等处地方将军”。清代吉林地区军事和行政的最高长官。武职从一品。初驻旗军于重镇宁古塔(今黑龙江省宁安县)。顺治十年(1653),以宁古塔驻防官改称为“宁古塔昂邦章京”。康熙元年(1662
蒙文长篇章回小说。著名蒙古族文学家尹湛纳希(1837—1892年,内蒙古卓索图盟土默特右旗人)著。书名取自《镜花缘》第49回里亭子的名称,内容亦模仿《镜花缘》的某些情节。20回。是※《一层楼》的续篇。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俗称群科札萨克旗。雍正元年(1723),罗卜藏察罕附罗卜藏丹津叛清,旋又悔罪降。三年(1725),授札萨克一等台吉,建旗。下设2佐领。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乾隆四十七年(1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