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尔邦勒空
藏语音译,意为“诉讼公断机关”,亦称地方法院。原西藏地方政府掌管刑名诉讼司法的机关名。设于拉萨。建于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设法官2名,均为五品俗官。下有秘书、捕快及打手等人员。一般案件由地方朗仔辖、希约第巴及各地营官处置,重大案件呈噶伦审理。历来腐败黑暗,办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于佛像前采取掷骰、抽签、赌咒、捞滚油锅等“神判”方式裁决。
藏语音译,意为“诉讼公断机关”,亦称地方法院。原西藏地方政府掌管刑名诉讼司法的机关名。设于拉萨。建于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设法官2名,均为五品俗官。下有秘书、捕快及打手等人员。一般案件由地方朗仔辖、希约第巴及各地营官处置,重大案件呈噶伦审理。历来腐败黑暗,办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于佛像前采取掷骰、抽签、赌咒、捞滚油锅等“神判”方式裁决。
苗族民歌。多为揭露官吏、地主或商人剥削、欺压百姓及民众奋起反抗等内容。大都包括起义斗争经过或颂扬民族英雄等内容。如《张秀眉之歌》(又称《十八年反政》)、“九松之歌”、“吴八月之歌”等,都真实地反映了历
金代契丹小字、汉字合璧刻石。石刻上圆下方,现仅存右上角,不及全碑四分之一。所刻内容与唐乾陵无字碑上所刻《※郎君行记》相同,额题残存“大金皇弟都统经略”8字,大都磨平,仅“大”、“都”2字隐约可辨。碑文
藏语音译。唐吐蕃官名。意即“千户长”或“抚千”,司管千户职能,在万户长之下。详见“吐蕃兵制”(769页)、“部落使”(1906页)。
见“巴尔达齐”(414页)。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队伍。成立于1947年1月。由中共宁夏工作委员会委派何广宽、梁大钧等在盐池县的红井子、余庄子、内蒙古的三段地等三个点,组织的三个小部队,会同金三寿在定边组织的回民武装合编而成。有盐池
见“武落钟离山”(1289页)。
僜语音译。西藏察隅地区僜人的一种熊皮挎包。包为长方形,用熊头部皮子缝制,熊的双眼用在包面上,两耳留在包盖上,背带用上百枚钱币串结而成。背时挎左肩,包袋部垂至前身右腿处。实用装饰用途兼有。旧时富人家庭男
见“天山”(216页)。
见“耶律察割”(1323页)。
清朝将领。朝鲜族。韩氏。满洲正黄旗人。一等参将韩义之子。初授一等侍卫,累迁正红旗满洲副都统。康熙十一年(1672),迁护军统领。十四年(1675),从内大臣佟国纲率师驻宣府(今河北宣化县),备御察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