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夫卡汗法典
见“头克汗法典”(632页)。
见“头克汗法典”(632页)。
战国时期中山国祭祀礼器。亦称“铁足大铜鼎”。周慎靓王六年(中山王十四年,前315)由中山王下令制作,用以祭祀上帝和祖宗。器高51.5厘米,最大直径65.8厘米。鼎身扁圆
见“巴勒滚”(412页)。
见“鹿棋”(2104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维吾尔语。职司办理工程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七品不等。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清代喀什噶尔与布鲁特(柯尔克孜)、浩罕等互市场所。道光八年(1828)置。位于喀什噶尔(今新疆喀什)西喀浪圭卡伦外明约洛地方。设都司、守备各一员,稽查官兵200名驻札。亭设贸易章京。商队前来贸易,由官
即“斡亦剌”(2425页)。
见“敕勒”(1983页)。
东汉元初四年(117),赵嶲羌、夷因“郡县赋敛烦数”,“长吏奸猾,侵犯蛮夷”,卷夷、大牛种封离等夷羌起兵,杀遂久(今云南丽江)令,永昌、益州及蜀郡羌夷响应,众至10余万,破20余县,杀长吏,焚邑郭。诏
古族名。参见“蛮氏之戎”(2273页)。
元代社会基层组织制度。为坊里制和社制的合称。 “坊”指城关中的基层行政设施※“隅”和※“坊”,“里”指农村中的基层行政设施“乡”和※“都”;“社制”指农村中专督农事的※“社”。参见“坊里制”(9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