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资伯克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作玉孜伯克、羽滋伯克。维吾尔族语,意为百户长。职司征收百户范围的粮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七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作玉孜伯克、羽滋伯克。维吾尔族语,意为百户长。职司征收百户范围的粮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七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独龙语音译,意为“能说会道的人”。云南贡山独龙族对家族长的称谓。每个家族都有一个,不经群众选举,自然形成,一般由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经验,在群众中有威信的比较年长的男人担任。由于解放前独龙族受察瓦隆藏族
契丹语,为一地方单位※石烈(相当于“县”,或“乡”)的名称。契丹开国初,创宫卫制(斡鲁朵),诸宫卫与部族下置石烈。欲主为※乙室部下之一石烈。
?—1636明代至蒙古传教的第一位格鲁派(黄教)藏僧。本名锡喇布,藏文史籍作佐格阿升喇嘛,蒙文史籍又作阿哩克喇嘛。出身于安多地方的萨木鲁家族。索南嘉措(第三世达赖喇嘛)母近亲,故称阿兴喇嘛(意为舅喇嘛
藏语音译。原西藏地方政府之拉萨市政机关。亦称朗孜厦。因其地在贵族朗孜瓦住宅而得名。设五品俗官密本(市长)2人,主管拉萨市区内行政、司法、治安等事宜。凡讼事、刑罚须呈驻藏大臣核定。清顺治十年(1653)
黎语称“沃伐”,意为“做穷人”。系指解放前黎族地区某些因破产或逃避迫害而依附某一有财势的富户门下的贫苦农民,故又称投靠户。被依附者称“龙公”,黎语谓“沃凡”,意为“做富人”,也有“做主人”之意。投靠时
见“胡禄屋阙部”(1582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与永乐五年(1407)正月设置之阿资河卫均称作阿济卫。
旧时瑶族地区盛行的一种迷信习俗。凡家中小孩体弱或多病须“拜寄”于某人或某物以消灾,使孩子得以健康成长。若“拜寄”对象是人,必选人畜兴旺和健康长寿的老人,越老越好,要请巫师举行一定仪式,“拜寄”后,由“
突厥文碑铭。又名《铁尔浑碑》。1957年在今蒙古国后杭爱省塔里亚特地方发现,为属于葛勒可汗的第二碑文。约存30行。
见“者舌”(13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