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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牌制

过去广西大瑶山和贵州部分瑶族地区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根据参加村落的不同范围分总石牌、大石牌和小石牌,可以包括瑶族不同支系的村民,还可吸收散居当地的汉人参加。石牌头人不由选举产生,由四五个群众公认的自然领袖组成,他们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拟定若干条款,作为共同遵守的石牌公约草案。条文内容主要是保护生产,调处内部纠纷,防止山外歹徒滋扰,维护社会秩序等等。经全体成员商讨通过后,有的把公约镌刻在石板上或用木板书写,竖在原来开会的地方,有的仅用纸写下,发给参与开会的村庄张贴或收藏。有的在通过石牌条文时,要杀鸡饮血酒,以示决心遵守,认为“石牌大过天”。各个石牌有不同名称,石牌之间既有联合,又各有独立性,互不干涉,各行其事。石牌头人原属社会公仆,不享有任何特权,谁失去村民的信赖,就不能再当头人。随着瑶族社会阶级分化,少数头人成了地主,利用石牌职权,突出维护私有制和等级差别,有的大石牌头人还与官府勾结,凌驾于小石牌之上,压迫和剥削广大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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