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约青海十二事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并扰累番众。二、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辉特等部。三、贸易互市定地限时。四、蒙古王公接捧谕旨,须行跪接礼。五、不准掠夺他人分地,不准劫夺过往商贾。六、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察罕诺们汗庙内,不许妄自议事。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并扰累番众。二、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辉特等部。三、贸易互市定地限时。四、蒙古王公接捧谕旨,须行跪接礼。五、不准掠夺他人分地,不准劫夺过往商贾。六、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察罕诺们汗庙内,不许妄自议事。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契丹语称谓。为对一种地方机构的称呼。契丹开国初,创※宫卫制(斡鲁朵),终辽之世,共置十二宫一府。是为宫卫下辖的一级组织。有三宫设此机构,计辽太宗※永兴宫7、承天皇太后※崇德宫5、孝文皇太弟耶律隆庆※敦
西藏门巴族对外来异族定居户的称谓。门巴语音译,原意为“看天”,转意为“地上没有什么东西是属于他的”。其必须得到住地群众同意并由※根保向※粗巴备案后方可留居。经济生活以打工、开垦村公有林、荒地,或借差巴
见“耶律剌葛”(1315页)。
?—1148西夏宗室。党项羌族。夏惠宗大臣※李景思子。父死时,年尚幼。及长,通西夏、汉文字,有才思,善歌咏。始任秘书监,后擢礼部郎中。元德二年(1120)十一月,以父从惠宗于木砦救驾有功,晋封濮王。性
见“内管领”(308页)。
?—1797清朝将领。达斡尔族。隶镶黄旗。乾隆三十八年(1773),从征金川,擢二等侍卫。五十二年(1787),从征台湾,参与镇压林爽文起义,赐号嵩额巴图鲁,迁头等侍卫,寻加副都统衔。后官镶白旗蒙古副
?—1635清初将领。蒙古正黄旗人。曼精氏。世居喀尔喀地方。初仕明任守备官。天命六年(1621),率35人降后金。七年,随军征明,克广宁城。以功授游击世职。天聪元年(1627),连败锦州城、宁远城,皆
野史书名。辽※王鼎撰。1卷。书成于大安五年(1089)三月。鼎仕辽,官至观书殿学士。因怨辽道宗“不知己”,坐罪,于大安(1085—1094)初被流放镇州可敦城(今蒙古国布尔根省哈达桑之东的青托罗盖古城
见“波罗显胜”(1517页)。
见“却吉嘉错” (981页)。